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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动态
菜场经营户不可提供塑料购物袋
2008-08-06 08:36:44
(已经被浏览1088次)
   来自:中国宁波网

 (记者 孙美星 实习生 汪丽佳 通讯员 郭廷昌)“限塑令”自今年6月1日实施以来,宁波的各零售场所执行力度不一,特别是菜场成了限塑令执行的难点。不过,今后这种情况将有望改善。

  记者昨日从市贸易局获悉,《宁波市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有偿使用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昨日出台,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《细则》规定各商场、超市、菜市场、商品专业市场都要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塑料购物袋销售点,菜场经营户不能向顾客提供塑料袋,只能提供不具有提携功能的预包装袋。

  不合国标的塑料袋禁止使用

  这次出台的《细则》所称商品零售场所,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,包括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商场(店)、超市、菜市场、专业批发和零售市场以及各类商品零售门店。

  目前宁波市场上仍有不少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在使用,今后这样的袋子将被禁用。《细则》规定,禁止生产、销售、使用厚度小于0.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。禁止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袋。有偿使用的塑料购物袋,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,外观加印(贴)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。食品用塑料包装袋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,并按有关规定标注产品标识。

  菜场经营户可使用预包装袋

  由于食品的特殊性,一些豆腐、熟食品等必须有包装才能方便称重和携带,《细则》明确规定预包装不在限塑之内,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,对散装生鲜食品、熟食、面食等商品可使用不具提携功能的塑料预包装袋。

  限塑令在菜场执行难,最关键的问题是菜场经营户卖袋子是否收费很难界定,《细则》规定今后菜场经营户不能使用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,只能使用不具提携功能、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的塑料预包装袋,如超市常用的卷拉袋或是平口袋,消费者如果要用可提携的塑料袋可到市场塑料包装袋销售点去购买。除食品外,其他商品进入零售渠道前,由商品生产者提供、随附于单件(组)商品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塑料包装袋,可视为预包装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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